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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6-05 00:00:00  作者:  点击: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新时期关系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民生、发展和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最近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并对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提出了八个方面的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此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实施好一批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认真组织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大学生健康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探索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统筹衔接和协调配套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大基层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骨干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坚决清退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混岗占编人员,中小学凡出现编制空缺时,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开招考、选聘等方式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抓紧研究制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人员编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围绕我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一对一引才服务,根据需求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人才招聘会,保证所需人员优先从毕业生中聘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收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工龄计算等,认真执行国办发〔20093号文件有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由省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集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国办发〔20093号文件中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的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09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省、市两级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举办高校创业教育教师培训班,组织全民创业成果展示暨大学生创业典型报告会,并到各地和各高校巡回报告,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实现就业。2009年从全省高校中遴选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5-10所高校作为创业教育示范高校。加强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实践活动的意见。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本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积极聘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工龄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解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顾之忧。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力度

     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对现有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完善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就业政策宣传、求职招聘、就业指导、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数据统计等功能,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解决。集中办好河北省毕业生就业市场河北省春季人才交流会河北省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专场招聘活动,针对实际需要办好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小型化毕业生就业市场,认真组织好人力资源市场中的经常性招聘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地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切实发挥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导向和基础性作用。

     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加大对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毕业生就业安全和就业稳定。建立落实配套制度,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半年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一次依法联合检查,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工作台帐,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实行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对9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

     三、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就业指导工作

     积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高校要树立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加快教学内容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注重学生的技能培训和实习实践,全面提升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广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科学设置和灵活调整专业结构,不断扩大订单式毕业生的培养范围和规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为用人单位培养急需实用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加强对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机制的研究,由省教育部门牵头制定我省加强校企合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强化毕业生就业工作对高校发展的约束作用,今后在确定教育事业发展规模、调整院校设置和学科专业结构、进行学校教学评估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等工作中,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重要依据或评估指标。对就业率连年偏低的学校和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同时相应减少财政对该校的投入。

     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健全完善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高校就业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高校要围绕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不断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开设职业指导课程、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培训、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人员纳入职称管理范围,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和工作人员从事就业工作,努力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组织好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专项评估,开展普通高校示范就业指导中心评选活动,推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2009年力争再建立国家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10家,省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30家。提供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毕业生实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资金除按现行政策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四、继续认真抓好已有政策措施的落实

     为有效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年来我省在冀办发〔20067号、冀政办函〔200738号、冀政〔200890号文件中,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做好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力度,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等,都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其中,对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建立代偿助学贷款制度等,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聘、研究生招录时给予具体倾斜,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和取消户口限制,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及我省生源毕业生择业期内人事档案免费代管,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到企事业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家庭困难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我省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措施政策符合国办发〔20093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这些政策规定,继续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国办发〔20093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上的具体组织领导,按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以及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增强工作合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健全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全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沟通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工作举措。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省就业再就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补贴。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做法、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等,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市应根据国办发〔2009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促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今年适时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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